首页河北省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教育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特殊教育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02-03 17:04:00分类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浏览346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字【2014】302号

关于特殊教育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视,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关怀,鼓励他们在本岗位上更好地为残疾儿童服务,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暂继续按《河北省残疾人教育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即: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师和普通学校中承担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的教师,在残疾人教育岗位上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从该岗位上退休的,其加发的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请严格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7月1日之后,本通知发布之前已退休的上述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2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商务喇叭版权声明:以上内容均转发自互联网,信息形式为公开信息、不含涉密信息、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

河北人社网
关于开展2015年度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游客 回复需填写必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