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2014年度审查的通知
冀人社函[2015]21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全面了解2014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行情况,推动规范管理,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近期将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2014年7月1日前,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审查内容
(一)2014年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二)从业人员上岗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2014年12月10日,中组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费用,并列出7条22项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各相关服务机构要对照《通知》要求,对本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梳理。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要结合《通知》的贯彻实施,对有关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及人事代理工作等进行重点审查。
三、工作安排
(一)2015年2月1日前,各服务机构进行自查。
(二)2015年2月1日-4月15日,各服务机构将以下材料加盖公章后报相应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1、《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审查报告书》(附表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
4、现有的从业资格证、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等材料;
5、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14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6、2014年度缴税情况证明;
7、人力资源服务台账;
8、其他需要审查的相关材料。
(三)2015年4月15日前,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社局将本地区的《河北省XXX市2014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登记表》(附表2)报省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并将年度审查结果在本级网站进行公示,定州市、辛集市的年度审查结果可在省厅网站进行公示。
(四)2015年4月15日后,省厅对各地年度审查工作进行检查。
四、审查原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1.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3.场地、设施、从业人员等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4.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5.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6.年度内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7. 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8.违反国家和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出现以上情形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在两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年度审查不予通过,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对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正在审查处理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进行审查。
(三)逾期不办理年度审查手续的,按照《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自上一次年审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要把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查作为加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抓手,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明确责任,严格标准,认真审查服务机构上报的相关资料并实地查看经营服务场所,年检自受理之日起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要结合此次年度审查,按照《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冀人社函[2014]218号)要求,建立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动态信息库,随时掌握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发展状况,更好地履行服务与监管职责。
(三)各级在审查工作中,要注重梳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向省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反馈沟通。
联系人:王新文 李 晶
电 话:0311-88616881,88616362
附:1.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报告书 |
2.河北省XXX市2014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登记表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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