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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试行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8-15 15:25:28分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149

各区、县劳动局,地税局,各银行支行(分理处),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逐步使职工劳动收入显性化、货币化,促进依法纳税,实现消费基金合理适度增长,经与有关综合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协商,在1998年百户企业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在我市企业中继续试行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制度是建立在企业依法自主分配和银行对企业职工收入进行代储代发基础上、加强职工个人收入管理的一种形式,其核心内容是:职工在企业获得的全部收入均应纳入其银行个人账户,企业不再向职工发放现金和实物。
  二、《北京市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暂行办法》(见附件一)做为试点企业进行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应在总结1998年试点的基础上,从所属的各种经济类型企业中,再选择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北京市分行各分理处开户、具备条件的3~5户企业(以中型以上企业为主)进行试点。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三)于1999年6月20日前报市劳动局。
  四、试点工作自1999年7月起开始实施。试点企业应调整内部工资支付形式,逐步使职工全部收入从银行个人账户中列支。
  五、各有关银行根据试点企业名单,负责其开户银行代发工资的组织工作。各分理处代发职工工资如收取手续费,其标准为每笔最高不超过1元,企业每月通过银行转入个人账户1次以上的,不再加收手续费。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代发工资业务时,将免费为职工开立个人工资账户(包括活期储蓄存折和ATM卡)。开户银行负责为职工人数较多,且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免费安装自动取款机。
  六、企业主管部门要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宣传,使企业职工认识和理解个人账户制度实施的主要目的,转变观念,积极配合工作,保证个人账户的顺利实施。同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把建立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制度落到实处。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北京市分行共同组织实施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制度,协商解决试行中出现的问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试点企业情况进行了解和指导,帮助各试点单位落实试点工作。
  市地方税务局协同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方面的宣传辅导工作。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北京市分行各分理处负责办理各试点企业代发工资业务。各企业开户行(分理处)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柜台服务工作,与试点企业相互配合,落实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制度。
  附件一:北京市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暂行办法
  附件二:北京市企业职工收入台账
  附件三:职工收入银行个人账户试点基本情况表
  附件一:北京市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
  个人账户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实现职工收入显性化、货币化,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强化职工个人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与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北京市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 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是指企业在开户银行为每一位职工开立唯一的个人工资收入账户(活期储蓄账户、信用卡账户等),职工在本企业获得的工资以及全部工资外收入均在职工个人账户中列支,企业不再向职工发放现金和实物。
  第二条 个人账户适用于基础管理工作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规范、实行了计算机管理、近年来生产经营正常、准备或已实行了银行代发工资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遵守原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第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办理”的规定,在开户银行建立唯一的基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中进行职工收入的现金收付核算。
  第四条 职工收入银行个人账户的管理。
1.企业应为每一位职工建立统一格式的《北京市企业职工收入台账》(以下简称《台账》见附件二)。
2.企业在发工资时按月分项为职工填写、录入《台账》,《台账》中“实发金额”项(指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和其它扣款后的金额)应与职工银行个人账户实发金额一致。
3.企业根据本单位发薪日和银行规定的时间,按月将职工《台账》中“实发金额”项金额合计对应一次性转入银行对应的职工个人账户(通过与银行交换计算机数据形式),职工可在规定日期之后,到银行联网储蓄所凭个人账户卡(活期储蓄存折、信用卡账户等)支取工资。
4.本企业全部职工《台账》中“工资总额”项目数据之和,做为当月、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统计的依据,应与报送统计局的劳动工资报表相关数据一致。
5.企业要严格按税法规定对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工,以其《台账》中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项目合计金额,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遇有问题,应主动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解决。
  第五条 企业应在发薪日前准时向开户银行传递个人账户数据,保证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余额满足职工支取工资需要。对实施银行个人账户中的问题应主动与开户银行协商解决。
  第六条 各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制度的实施,做好企业工资发放的服务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查。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各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实行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办法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发文日期:199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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