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部分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试行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
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关于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继续深化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劳动部《劳动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中“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工作的目标: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从1996年起,我们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劳动工资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通过试点,达到预定目标,取得了较大成绩。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步伐,我们在补充完善试点办法的基础上,拟在北京市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基本内容
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由三个基本内容构成:
(一)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新型工资决定机制
进行集体协商决定企业工资水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依法自主决定工资的基本形式,同时又是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通过集体协商,使企业的经营者与工会代表自觉地遵循市场运行规律,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人工成本状况,确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工资增长幅度。改变了企业原有的工资调控办法,建立了企业分配自我约束机制。
(二)对企业的经营者试行年薪制
建立企业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首先要构造一种使经营者自动将工资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抑制工资过快增长的内在的利益制衡机制。经营者年薪制办法,将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与劳动者工资收入相分离,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成果和经营风险相联系,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构造和完善了企业内部工资增长的自我约束和相互制衡机制。
(三)推行职工收入银行个人账户办法,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
进行劳动工资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必须建立企业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推行职工收入银行个人账户办法,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是前两项改革的配套措施。该办法要求企业把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收入,委托银行通过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代发代储,逐步实现职工收入显性化、货币化,为逐步推行个人收入所得申报制度、全面建立银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打好基础。
二、参加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企业具有明晰的资产产权关系;
(三)企业经营者改革意识、民主管理意识较强,并有一个团结、强有力的领导班子;
(四)有健全的工会组织,工会积极参与企业改革的意识较强;
(五)有较好的企业内部分配基础;
(六)已经签订集体合同;
(七)企业近年来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试点适宜在北京市试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中进行。
三、参加试点的申报程序
(一)凡试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二)报企业出资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由企业出资人对试点企业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后审定。
四、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试点中的有关问题商政府相关部门解决。
五、本通知自1999年起开始试行。各试点企业的出资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三个暂行规定(见附件)的精神,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附件一:北京市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暂行规定
附件二:北京市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
附件三:北京市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暂行规定
附件一:北京市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暂行规定
第一条 集体协商决定工资:
是指企业所有者(出资人)委托或授权经营者与代表企业职工利益一方的工会,依据国家有关工资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参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协商形式,来确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并以此确定企业工资水平的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试点的企业应实现和努力创造以下条件:
(1)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
(2)建立和形成经营与分配的制约、制衡机制;
(3)健全的工会组织和协商所必需的与经营者之间对等机制;
(4)完善的企业集体合同。
第三条 集体协商工资的原则:
一、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原则。
1.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2.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二、坚持对等协商原则。
三、遵循以工资指导线为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关于协商工资的准备:
一、企业的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经营者和工会代表进行必要的知识准备和协商方面的业务培训。
二、经营者应在协商前一个月将企业上年财务、经营情况及本年度经营发展预测提供给工会。
三、协商双方都应在协商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市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工资指导线进行认真研究和准备。
第五条 政府部门关于协商工资的准备:
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研究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
二、协助企业出资人(企业主管部门),对试点企业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六条 双方都应平等协商,避免过激行为。当协商中双方出现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时,可由上级劳动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后,再通过协商解决。
第七条 依据集体合同的有关内容和本办法,经协商确定的事宜,要形成书面《协议书》,《协议书》样本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第八条 试点企业的《协议书》草案,应分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章,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试点企业的《协议书》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的两个月内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条 试点企业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书》,在每年1月底前,双方共同检查上年的《协议书》履行情况,检查结果的书面材料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章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协议书》履行情况应专题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对实现原定条款需进行调整时,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修改后的条款经双方首席代表签章,报市劳动局审查(备案)生效。
第十二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试点企业履行《协议书》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应考虑的因素。
试点企业在进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时,应综合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实现利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职工平均工资和地区、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总成本水平,北京市城镇居民生活费价格指数等经济指标,并且要遵循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第十四条 关于试点中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几项规定:
在保证完成企业所有者(出资人)下达的各项年度经营目标,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实现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可以按以下几档分别确定:
一、企业当年经济效益(以实现利税指标考核)与上年相比有所增长,其增长率低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确定的幅度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可以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和基准线之间,根据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和成本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基准线。
二、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率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确定的幅度,低于预警线幅度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视成本承受能力可以在基准线与预警线之间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预警线。
三、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幅较高,超过工资指导线预警线水平时,其与预警线水平的差额部分可以提取新增工资。当年提取进成本的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可作为工资基金结余,与历年结余合并留存。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但当年经济效益较上年相比下降或增幅较低,如果准备达到《协议书》中确定的平均工资增长目标,可以动用历年工资基金结余。
四、企业当年经济效益与上年相比持平或下降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原则上应以下线(零增长或负增长)的水平确定。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财务处理。
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决定的工资,按规定全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列支成本工资总额计算办法:进成本工资总额=[(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使用工资基金结余部分)÷上年职工平均人数]×(1+协商确定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企业当年职工平均人数
附件二:北京市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确定企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基薪),并视其生产经营成果挂钩考核,发放收益收入的工资制度。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系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
第三条 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应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坚持责任、风险和利益相一致,逐步使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与职工的工资收入相分离,建立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四条 试点企业的出资人(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未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为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成立以劳动、经营(计划)、财务、审计、组织(干部)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企业经营者年薪工作考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核管理机构”),按北京市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规定,对所属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属试点企业经营者的年薪,由各局、总公司考核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劳动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区、县所属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由本区、县企业的经营者年薪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协商有关部门管理,区、县劳动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或改制的股份制企业,其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及其考核办法由考核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商企业董事会后由考核管理机构下达。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中基本收入是年薪收入的主体,主要根据企业规模分类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定级计分,并考虑本市同行业和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加以确定。
一、企业规模分类主要采用企业总资产、实现利税和销售收入三项评价指标进行。具体指标与权数见表1表1
指标名称 指标特征 权数
总资产 主要反映企业的资产、资金总规模0.4
实现利税 主要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0.3
销售收入 主要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0.3
总 计 1
二、企业经济效益的评价定级主要选择总资产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和人均利税三项指标进行。具体指标与权数见表2表2
指标名称 指标特征 权数
总资产利税率 主要反映企业总资产的获利能力及收益水平 0.4
工资利税率 主要反映企业工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 0.2
人均利税 主要反映企业人均经济效益的水平 0.4
总 计 1
三、企业分类、定级的指标依据,原则上按照企业上年度的实际数值或使用企业前三年的平均数值进行评定。
四、确定经营者基本收入水平的计算公式:
经营者基本收入=(W1+W2)/2×(C+D)×2×S
其中:
W1:上年度本市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W2: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S:调整系数。
C:本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评价得分
D:本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评价得分
0.5<=C+D<=1 且C∶D=6∶4
五、经营者考核管理机构可以参照上述分类定级标准,结合本行业实际,根据企业经营难易程度、经营责任和风险,确定企业经营者基本收入水平。一般企业经营者基本收入应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二倍以内;大型、特大型企业或经济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居领先地位的企业,其经营者基本收入应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三倍以内。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应依据企业各项评定指标变化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七条 经营者的效益收入是按经营者聘任合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目标,在年终根据实际经营业绩发放的浮动性的收入。企业资产经营责任目标由考核管理机构和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行业具体特点,同时参考行业平均水平、先进水平及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进行确定。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利润率和实现利润、实现利税等项经济指标。效益收入以基本收入为基础,按照企业超额完成资产经营责任目标的幅度兑现。
经营者效益收入应控制在以下幅度内:一般企业,其经营者效益收入不超过基本收入的二倍;大型、特大型企业,其经营者效益收入不超过基本收入的三倍。
第八条 确定经营者基薪水平和效益收入的考核办法应从行业特点出发,各项指标应便于考核操作。
第九条 经营者兑现年薪收入的考核。
经营者完成年度任务指标和主要考核指标,可享受年薪中的基本收入部分,超额完成资产经营责任目标,可享受年薪中的效益收入部分。
对于未完成经营目标的,应按相应比例扣减经营者基本收入,但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在职工工资总额之外从成本中列支;经营者年薪实发额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统计。
第十一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采取由企业根据年薪制管理办法进行财务预提,上缴考核管理机构,由考核管理机构向经营者发放。
第十二条 对做出特殊贡献的经营者,可以从企业投资收益中,由出资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应报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经市、区、县政府审批的一次性奖励,应本着谁奖励谁出钱的原则,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经营者本年度年薪收入水平。奖励方案报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经营者做出特殊贡献,是指考核年度内企业经营者所在企业全面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主要指标连续三年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并居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或者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在企业资产增值、技术改造、产品调整、出口创汇或使亏损企业扭亏为盈、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建立经营者风险抵押制度,把经营者基本收入的一部分(不少于20%)按月转入风险抵押基金,年终用于扣罚因决策失误或经营不善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下年度基本收入中扣除。风险抵押基金由考核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者所得年薪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企业年薪制考核管理机构在组织对经营者的实绩考核时,应以经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报告作为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的依据,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按本办法领取应得的年薪收入后,不再享受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工资性收入。对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收入的,除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外,还应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经过审计发现企业经营者有重大违犯财经纪律或因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给国家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企业党的书记的年薪可比照经营者年薪水平确定。其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可参照上述原则,根据其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中合理确定。其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第十九条 经营者的保险、福利、住房等其他待遇仍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考核管理机构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三:北京市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实现职工收入显性化、货币化,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强化职工个人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与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北京市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 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是指企业在开户银行为每一位职工开立唯一的个人工资收入账户(活期储蓄账户、信用卡账户等),职工在本企业获得的工资以及全部工资外收入均在职工个人账户中列支,企业不再向职工发放现金和实物。
第二条 个人账户适用于基础管理工作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规范、实行了计算机管理,近年来生产经营正常、准备或已实行了银行代发工资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遵守原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第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办理”的规定,在开户银行建立唯一的基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中进行职工收入的现金收付核算。
第四条 职工收入银行个人账户的管理。
1.企业应为每一位职工建立统一格式的《北京市企业职工收入台账》。(以下简称《台账》)
2.企业在发工资时,按月分项为职工填写、录入《台账》,《台账》中“实发金额”项(指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和其他扣款后的金额)应与职工银行个人账户实发金额一致。
3.企业根据本单位发薪日和银行规定的时间,按月将职工《台账》中“实发金额”项金额合计对应一次性转入银行对应的职工个人账户(通过与银行交换计算机数据形式),职工可在规定日期之后,到银行联网储蓄所凭个人账户卡(活期储蓄存折、信用卡账户等)支取工资。
4.本企业全部职工《台账》中“工资总额”项目数据之和,作为当月、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统计的依据,应与报送统计局的劳动工资报表相关数据一致。
5.企业要严格按税法规定对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工,以其《台账》中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项目合计金额,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遇有问题,应主动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解决。
第五条 企业应在发薪日前准时向开户银行传递个人账户数据,保证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余额满足职工支取工资需要。对实施银行个人账户中的问题应主动与开户银行协商解决。
第六条 各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制度的实施,做好企业工资发放的服务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查。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各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实行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账户办法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发文日期:199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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