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9〕370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转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降低相关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39号),向企业收取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继续免征。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