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河北省教育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6年版) (共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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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服务对象 | 办事依据 | 是否收费 | 承办处室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验证) | 省教育厅 | 个人 |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 | 是 | 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 0311-66005507 | |
2 | 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就业报到、落户(代理) | 省教育厅 | 个人 | 《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 | 是 | 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 0311-66005507 | |
3 | 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 省教育厅 | 个人 |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 2.《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第七条、第九条 |
否 | 人事处、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 0311—66005786 | |
4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遗失补办 | 省教育厅 | 个人 | 1.《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2.《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冀语〔2004〕1号)第二十条 3.《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冀语〔2004〕6号) 4.《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教语用司函〔2008〕23号)第二十四条 5.《河北省实施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细则》(冀教语〔2009〕4号)第二十九条 6.《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的通知》(冀语〔2010〕4号)第七条 |
否 | 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 0311-66005775 0311-66005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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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学位认证 | 省教育厅 | 个人 |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和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通知》〔教学(1998)9号〕 | 是 | 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学位办 | 0311-66005505 0311-66005859 | |
6 |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 省教育厅 | 个人 | 1.《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10〕25号) 2.《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
否 | 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 0311-66005585 | |
7 | 对外汉语教师及志愿者申报 | 省教育厅 | 个人 | 1.《关于印发〈国家汉办 孔子学院总部外派汉语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汉办〔2012〕429号) 2.《汉语教师志愿者管理规定》 |
否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0311-66005185 | |
8 | 中等职业学校补办毕业证明书 | 省教育厅 | 个人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八条 | 否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 0311-66005113 | |
9 | 补办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 | 省教育考试院 | 个人 |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否 | 自学考试处 | 0311-83850898 0311-88609894 | |
10 | 补办自学考试毕业生相关档案材料 | 省教育考试院 | 个人 |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否 | 自学考试处 | 0311-83850898 0311-88609894 | |
11 | 开具出国留学使用的自学考试“考生成绩证明”(中文) | 省教育考试院 | 个人 |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否 | 自学考试处 | 0311-83850898 0311-88609894 | |
12 | 自学考试学历认定 | 省教育考试院 | 个人 |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否 | 自学考试处 | 0311-83850898 0311-88609894 | |
13 | 自学考试转入、转出手续 | 省教育考试院 | 个人 |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否 | 自学考试处 | 0311-83850898 0311-88609894 | |
14 | 开具《普通高校录取考生综合信息登记表》 | 省教育考试院 | 个人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冀政办〔2009〕47号) | 否 | 自学考试处 | 0311-83850898 0311-88609894 | |
15 | 开具出国留学《高考成绩证明》 | 省教育考试院 | 个人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冀政办〔2009〕47号) | 否 | 自学考试处 | 0311-83850898 0311-88609894 |
一、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验证)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1. 在外国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 在经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在经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3.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士以上(含学士)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申报材料
详见:中国留学网官网学历认证在线申请材料清单。
(六)服务流程
中国留学网注册及在线申请→在线支付认证费用→到河北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业务窗口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在线查询认证进程→领取认证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整个国(境)外学历学位评估过程需要20个工作日(不含邮寄),认证评估时间自初审通过之日起,至认证结果制作完成之日止。如果颁发证书机构答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核查信函不及时,认证时间可能需相应延长。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留学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8号)。
标准:每项收取300元服务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楼东辅楼一层104室
联系电话:0311-66005507
二、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就业报到、落户(代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1.在国外留学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
2.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360天);
4.申请在北京落户的需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且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按要求把所有申请材料递交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受理;
5.申请到其他省市省会城市(不包括上海 、深圳) 落户的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请参考《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明信》流程。
(五)申报材料
递交的申请材料视就业落户城市而定。具体详见:中国留学网官网就业落户(在京就业落户、北京外就业落户、中外合作办学就业报到)所需材料清单。
(六)服务流程
学历认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个人注册,按要求准备材料在河北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业务窗口现场办理→领取《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赴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左右(不含邮寄)。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参照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就业落户收费的相关标准。
标准:就业落户业务收取100元服务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楼东辅楼一层104室
联系电话:0311-66005507
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二)承办机构
人事处、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已持有河北省教育厅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因证书遗失、损毁或信息错误需进行补发或换发。
(五)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1份);
3.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1份);
4.近期彩色免冠小二寸相片(1张);
5.申请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交回原证书。
(六)服务流程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受理→人事处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楼627室
联系电话:0311—66005786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遗失补办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2.《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冀语〔2004〕1号)第二十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3.《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冀语〔2004〕6号)第三部分第二条,“凡有遗失证书者,须由各培训测试单位查明成绩和编号,凭培训测试站的证明和原始《成绩表》复印件(加盖培训测试站公章),统一到省测试中心补证”。
4.《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教语用司函〔2008〕23号)第24条,“省级测试机构应按规定为因《证书》遗失、损毁而提出申请者补办证书。”
5.《河北省实施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细则》(冀教语〔2009〕4号)第二十九条,“省级测试机构按规定为因《证书》遗失、损毁而提出申请者补办证书。”
6.《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的通知》(冀语〔2010〕4号)第七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如有遗失或损毁,持证人可向原发证机构提出补发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构根据测试档案核实后予以补发。”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已持有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因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发或换发。
(五)申报材料
1.持证人补发换发书面申请;
2.测试实施机构出具的证明;
3.持证人身份证原件;
4.申请换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交回原证书。
(六)服务流程
申请→测试实施机构出具证明→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受理当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楼三楼317室
联系电话:0311-66005775、0311-66005778
五、学位认证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和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通知》〔教学(1998)9号〕
(二)承办机构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学位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已取得国内高等院校授予颁发的学士、硕士、博士证书,需要证明证书本身及取得证书的学习经历合理合法、真实有效。
(五)申报材料
1.在省内高校获得学位申请学位认证申报材料
(1)河北省学位认证表(由本人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表格内所填信息并加盖公章确认,一式三份);
(2)2005年6月以前获得学位申请认证需提交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月以后获得学位申请认证仅需提交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认证成人本科学位的务必先做学历认证,学位认证时一并提交学历认证报告。若学位证书原件已丢失,请提交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学位授予信息证明信原件一份。申请认证博士学位的需同时提交硕士及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申请认证硕士学位的需提交学士学位复印件一份,如学士学位是成人本科务必先做学历认证;在职攻读(含在职攻读全日制)硕士、博士提供学位评定材料书或录取底册复印件并加盖录取院校红章(须体现前置报考的学历学位)。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2.在省外高校获得学位申请学位认证申报材料。
因我办没有省外高校的学位授予相关数据信息,因此在到省学位办提交学位认证申请前,应先到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打印学位认证报告并提交。其他材料同上。
(六)服务流程
申请→学位办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完全并真实有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参照教育部学位认证收费标准(教育部学位认证收费标准为240元/人次)。
标准:学位认证收费标准为200元/人次。
(九)咨询方式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楼东辅楼一层102室
联系电话:0311-66005505、0311-66005859
六、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10]25号)、《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1.由我省转至外省的具有我省学考考籍的学生,转入省需要省级学考成绩证明的;
2.由外省转入我省在我省参加高考或领取高中毕业证书的;
3.出国留学时需要学生本人出据国内学考成绩证明的;
4.《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遗失的。
(五)申报材料
1.《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申请表》(我省转至外省);
2.转出省(直辖市、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出具的省级学考成绩证明、考生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转入学校接收证明(处省转入我省);
3.已经取得《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不慎丢失合格证书的,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学考准考证及本人书面申请办理;已经参加我省学考,未取得《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须出据《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申请表》办理(出国留学)。
(六)服务流程
申请→ 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受理→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期限,即办即取;
承诺办理时限:无期限,即办即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楼东辅楼一层105室
联系电话:0311-66005585
七、对外汉语教师及志愿者申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孔子学院总部外派汉语教师管理规定(试行)》
2.《汉语教师志愿者管理规定》
(二)承办机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汉办对外汉语教师及志愿者申报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对外汉语教师:《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 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2、对外汉语教师志愿者:《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申请表》;《汉语教师志愿者综合情况审核表》; 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个人网上报名→学校提交纸质材料→国际处审核→盖章上报国家汉办(因有个别项目要求不同,以具体项目要求为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以具体项目通知要求期限为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楼825室
联系电话:0311-66005185
八、中等职业学校补办毕业证明书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承办机构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已持有河北省教育厅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因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进行补发。
(五)申报材料
1.录取简明登记表;
2.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3.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4.填写《核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明书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本人到学校申请→本人和学校准备材料→到主管部门审核办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每月的最后一周集中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楼1230室
联系电话:0311-66005113
九、补办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自学考试处业务大厅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丢失或损毁,需要补办。
(五)申报材料
1.2001年以前的毕业证书,补办时考生需提交:(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身份证照”标准的蓝底照片两张。
2.2001-2002年的毕业证书,补办时考生需提交:(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身份证照”标准的蓝底照片两张。
3.2003年及以后的毕业证书,补办时考生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服务流程
业务办理大厅受理申请→现场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99号招考大厦南邻配楼二楼
联系电话:0311-83850898、88609894
十、补办自学考试毕业生相关档案材料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自学考试处业务大厅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毕业生登记表》丢失或损毁,需要补办。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服务流程
业务办理大厅受理申请→现场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99号招考大厦南邻配楼二楼
联系电话:0311-83850898、88609894
十一、开具出国留学使用的自学考试“考生成绩证明”(中文)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自学考试处业务大厅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自学考试考生办理出国留学手续需要“考生成绩证明”(中文)。
(五)申报材料
1.2003年以前的毕业生,依据本人《毕业生登记表》中的课程成绩,按照样表格式内容制作中文成绩单,并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业务办理大厅核实盖章。
2.2003年及以后的毕业生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业务办理大厅打印制式成绩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业务办理大厅受理申请→现场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99号招考大厦南邻配楼二楼
联系电话:0311-83850898、88609894
十二、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自学考试处业务大厅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查证本单位员工学历。
(五)申报材料
单位发申请函(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到业务办理大厅。
(六)服务流程
业务办理大厅受理申请函→审核函内材料→回复结果,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现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99号招考大厦南邻配楼二楼
联系电话:0311-83850898、88609894
十三、自学考试转入、转出手续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自学考试处业务大厅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转入: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到河北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需要将其他省自学考试考籍转入河北省。
转出:考生离开河北省到其他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需要将河北省自学考试考籍转往其他省。
(五)申报材料
考生须本人办理,所需材料:(1)身份证原件;(2)河北省及转入省准考证号。
(六)服务流程
转入:业务办理大厅受理申请→现场审核→办结→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省办理转入手续。
转出:在规定时间内在转出省办理转出手续→到河北省考试院业务办理大厅受理申请→现场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99号招考大厦南邻配楼二楼
联系电话:0311-83850898、88609894
十四、开具《普通高校录取考生综合信息登记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冀政办〔2009〕47号)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自学考试处业务大厅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2003年-2013年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补充档案、办理报到手续等事项时需要《普通高校录取考生综合信息登记表》。
(五)申报材料
考生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业务办理大厅受理申请→现场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99号招考大厦南邻配楼二楼
联系电话:0311-83850898、88609894
十五、开具出国留学《高考成绩证明》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冀政办〔2009〕47号)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自学考试处业务大厅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考生办理出国留学手续需要《高考成绩证明》。
(五)申报材料
考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服务流程
业务办理大厅受理申请→现场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99号招考大厦南邻配楼二楼
联系电话:0311-83850898、88609894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1. 在外国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 在经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在经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3.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士以上(含学士)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申报材料
详见:中国留学网官网学历认证在线申请材料清单。
(六)服务流程
中国留学网注册及在线申请→在线支付认证费用→到河北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业务窗口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在线查询认证进程→领取认证结果。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整个国(境)外学历学位评估过程需要20个工作日(不含邮寄),认证评估时间自初审通过之日起,至认证结果制作完成之日止。如果颁发证书机构答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核查信函不及时,认证时间可能需相应延长。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留学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8号)。
标准:每项收取300元服务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楼东辅楼一层104室
联系电话:0311-66005507
二、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就业报到、落户(代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1.在国外留学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
2.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360天);
4.申请在北京落户的需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且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按要求把所有申请材料递交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受理;
5.申请到其他省市省会城市(不包括上海 、深圳) 落户的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请参考《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明信》流程。
(五)申报材料
递交的申请材料视就业落户城市而定。具体详见:中国留学网官网就业落户(在京就业落户、北京外就业落户、中外合作办学就业报到)所需材料清单。
(六)服务流程
学历认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个人注册,按要求准备材料在河北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业务窗口现场办理→领取《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赴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左右(不含邮寄)。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参照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就业落户收费的相关标准。
标准:就业落户业务收取100元服务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楼东辅楼一层104室
联系电话:0311-66005507
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二)承办机构
人事处、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已持有河北省教育厅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因证书遗失、损毁或信息错误需进行补发或换发。
(五)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1份);
3.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1份);
4.近期彩色免冠小二寸相片(1张);
5.申请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交回原证书。
(六)服务流程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受理→人事处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楼627室
联系电话:0311—66005786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遗失补办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2.《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冀语〔2004〕1号)第二十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3.《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冀语〔2004〕6号)第三部分第二条,“凡有遗失证书者,须由各培训测试单位查明成绩和编号,凭培训测试站的证明和原始《成绩表》复印件(加盖培训测试站公章),统一到省测试中心补证”。
4.《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教语用司函〔2008〕23号)第24条,“省级测试机构应按规定为因《证书》遗失、损毁而提出申请者补办证书。”
5.《河北省实施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细则》(冀教语〔2009〕4号)第二十九条,“省级测试机构按规定为因《证书》遗失、损毁而提出申请者补办证书。”
6.《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的通知》(冀语〔2010〕4号)第七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如有遗失或损毁,持证人可向原发证机构提出补发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构根据测试档案核实后予以补发。”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已持有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因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发或换发。
(五)申报材料
1.持证人补发换发书面申请;
2.测试实施机构出具的证明;
3.持证人身份证原件;
4.申请换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交回原证书。
(六)服务流程
申请→测试实施机构出具证明→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受理当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楼三楼317室
联系电话:0311-66005775、0311-66005778
五、学位认证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和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通知》〔教学(1998)9号〕
(二)承办机构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学位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已取得国内高等院校授予颁发的学士、硕士、博士证书,需要证明证书本身及取得证书的学习经历合理合法、真实有效。
(五)申报材料
1.在省内高校获得学位申请学位认证申报材料
(1)河北省学位认证表(由本人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表格内所填信息并加盖公章确认,一式三份);
(2)2005年6月以前获得学位申请认证需提交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月以后获得学位申请认证仅需提交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认证成人本科学位的务必先做学历认证,学位认证时一并提交学历认证报告。若学位证书原件已丢失,请提交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学位授予信息证明信原件一份。申请认证博士学位的需同时提交硕士及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申请认证硕士学位的需提交学士学位复印件一份,如学士学位是成人本科务必先做学历认证;在职攻读(含在职攻读全日制)硕士、博士提供学位评定材料书或录取底册复印件并加盖录取院校红章(须体现前置报考的学历学位)。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2.在省外高校获得学位申请学位认证申报材料。
因我办没有省外高校的学位授予相关数据信息,因此在到省学位办提交学位认证申请前,应先到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打印学位认证报告并提交。其他材料同上。
(六)服务流程
申请→学位办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完全并真实有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参照教育部学位认证收费标准(教育部学位认证收费标准为240元/人次)。
标准:学位认证收费标准为200元/人次。
(九)咨询方式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楼东辅楼一层102室
联系电话:0311-66005505、0311-66005859
六、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10]25号)、《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1.由我省转至外省的具有我省学考考籍的学生,转入省需要省级学考成绩证明的;
2.由外省转入我省在我省参加高考或领取高中毕业证书的;
3.出国留学时需要学生本人出据国内学考成绩证明的;
4.《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遗失的。
(五)申报材料
1.《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申请表》(我省转至外省);
2.转出省(直辖市、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出具的省级学考成绩证明、考生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转入学校接收证明(处省转入我省);
3.已经取得《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不慎丢失合格证书的,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学考准考证及本人书面申请办理;已经参加我省学考,未取得《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须出据《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申请表》办理(出国留学)。
(六)服务流程
申请→ 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受理→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期限,即办即取;
承诺办理时限:无期限,即办即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楼东辅楼一层105室
联系电话:0311-66005585
七、对外汉语教师及志愿者申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孔子学院总部外派汉语教师管理规定(试行)》
2.《汉语教师志愿者管理规定》
(二)承办机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汉办对外汉语教师及志愿者申报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对外汉语教师:《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 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2、对外汉语教师志愿者:《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申请表》;《汉语教师志愿者综合情况审核表》; 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个人网上报名→学校提交纸质材料→国际处审核→盖章上报国家汉办(因有个别项目要求不同,以具体项目要求为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以具体项目通知要求期限为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楼825室
联系电话:0311-66005185
八、中等职业学校补办毕业证明书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承办机构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已持有河北省教育厅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因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进行补发。
(五)申报材料
1.录取简明登记表;
2.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3.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4.填写《核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明书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本人到学校申请→本人和学校准备材料→到主管部门审核办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每月的最后一周集中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楼1230室
联系电话:0311-66005113
九、补办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自学考试处业务大厅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丢失或损毁,需要补办。
(五)申报材料
1.2001年以前的毕业证书,补办时考生需提交:(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身份证照”标准的蓝底照片两张。
2.2001-2002年的毕业证书,补办时考生需提交:(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身份证照”标准的蓝底照片两张。
3.2003年及以后的毕业证书,补办时考生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服务流程
业务办理大厅受理申请→现场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99号招考大厦南邻配楼二楼
联系电话:0311-83850898、88609894
十、补办自学考试毕业生相关档案材料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自学考试处业务大厅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毕业生登记表》丢失或损毁,需要补办。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服务流程
业务办理大厅受理申请→现场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99号招考大厦南邻配楼二楼
联系电话:0311-83850898、88609894
十一、开具出国留学使用的自学考试“考生成绩证明”(中文)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自学考试处业务大厅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自学考试考生办理出国留学手续需要“考生成绩证明”(中文)。
(五)申报材料
1.2003年以前的毕业生,依据本人《毕业生登记表》中的课程成绩,按照样表格式内容制作中文成绩单,并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业务办理大厅核实盖章。
2.2003年及以后的毕业生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业务办理大厅打印制式成绩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业务办理大厅受理申请→现场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99号招考大厦南邻配楼二楼
联系电话:0311-83850898、88609894
十二、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自学考试处业务大厅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查证本单位员工学历。
(五)申报材料
单位发申请函(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到业务办理大厅。
(六)服务流程
业务办理大厅受理申请函→审核函内材料→回复结果,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现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99号招考大厦南邻配楼二楼
联系电话:0311-83850898、88609894
十三、自学考试转入、转出手续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自学考试处业务大厅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转入: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到河北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需要将其他省自学考试考籍转入河北省。
转出:考生离开河北省到其他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需要将河北省自学考试考籍转往其他省。
(五)申报材料
考生须本人办理,所需材料:(1)身份证原件;(2)河北省及转入省准考证号。
(六)服务流程
转入:业务办理大厅受理申请→现场审核→办结→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省办理转入手续。
转出:在规定时间内在转出省办理转出手续→到河北省考试院业务办理大厅受理申请→现场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99号招考大厦南邻配楼二楼
联系电话:0311-83850898、88609894
十四、开具《普通高校录取考生综合信息登记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冀政办〔2009〕47号)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自学考试处业务大厅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2003年-2013年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补充档案、办理报到手续等事项时需要《普通高校录取考生综合信息登记表》。
(五)申报材料
考生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业务办理大厅受理申请→现场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99号招考大厦南邻配楼二楼
联系电话:0311-83850898、88609894
十五、开具出国留学《高考成绩证明》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冀政办〔2009〕47号)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自学考试处业务大厅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考生办理出国留学手续需要《高考成绩证明》。
(五)申报材料
考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服务流程
业务办理大厅受理申请→现场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审核通过,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99号招考大厦南邻配楼二楼
联系电话:0311-83850898、88609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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