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创业带头人示范培训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
冀人社字【2015】61号 |
关于开展农村创业带头人示范培训的通知
各设区市、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委《关于做好2014—2018年全省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4〕28号)要求,省委组织部开展对全省农村干部集中轮训。经研究决定,将其省级示范培训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作为农村创业带头人示范培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将农村创业带头人作为创业培训的重点对象,按照创业培训的相关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就业创业证》,并配合省委组织部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创业示范培训工作。
二、将邢台市邢台县浆水镇前南峪村、张家口市万全县高庙堡乡杏花沟村、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镇刘观庄村、衡水市委党校、廊坊市固安县委党校、河北农业大学等七个培训机构作为农村创业带头人创业示范培训定点机构。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会同当地组织部门指导创业示范培训机构配置创业培训指导师资,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参与创业培训指导,确保高质量完成创业示范培训任务。
三、各创业示范培训机构对培训合格的学员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冀财社〔2011〕154号文件规定要求,向学员派出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每人12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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