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山东省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装备及智能制造财政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装备及智能制造财政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1970-01-01 08:00:00分类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浏览118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近年来,为扶持装备和智能制造发展,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扶持政策。为切实用好扶持政策,发挥最大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和《山东省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精神,现就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管理范围

智能制造及装备财政扶持项目是指“高档数控机床与机床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首台(套)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以下简称:智能制造专项)、智能制造“1+N”带动提升行动等项目,及后续出台的其他财政扶持项目。

二、严格项目申报

各市在组织项目申报过程中,要按照项目申报有关要求,严格对项目进行筛选论证、现场复核后,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以正式文件推荐报送。对国家智能制造专项等项目,申报前各市必须组织对企业已投资支出、建设内容、建设现场等情况进行核实审查。中央企业、部属企事业单位和省直属单位按属地化管理。

项目申报如遇有国家项目申报时间紧迫等特殊情况,两部门应充分沟通,妥善处理,保证项目申报材料完整齐全、备查。

三、加强实施过程管理

(一)加大项目监督检查力度。各市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时间节点、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并建立申报、检查、总结等相关文件档案,落实有关项目扶持条件。建立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采取实地检查、会议审查等方式,对项目进度情况、财务执行情况进行专家审查,加强检查督促力度,必要时可进行审计检查。

智能制造专项等国家投资类项目,应加强管理和检查力度,跟踪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应认真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要求和程序上报。

智能制造“1+N”带动提升行动等省级事后奖励项目,由各市组织中期检查,并及时向省经信委和财政厅报送检查情况,省经信委和财政厅将适时进行抽查。

(二)强化项目报告制度。建立季调度制度,及时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和发生的重大事项,对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经信委和财政厅原则上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检查督促活动,可结合季调度一并开展。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经信委和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加强项目验收前的检查指导。智能制造专项等国家投资类项目,项目实施期结束前2个月,按照有关管理细则,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验收材料归档和验收准备工作。

智能制造“1+N”带动提升行动等省级事后奖励项目,各市应当于项目实施期结束前2个月督促承担单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一般由带动项目所在市经信委和财政局组织验收,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省经信委和财政厅。

四、强化诚信责任管理

加强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对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有关报告,以及不配合监督检查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缓拨、停拨资金等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项目单位发生弄虚做假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问题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按照山东省绩效评价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每年12月初对当年已完成的装备及智能制造财政扶持项目(投资建设类项目通过项目验收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国家智能制造专项等项目,在项目验收后1-2年内按有关通知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包括项目带来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效益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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