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十部门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十部门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
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道路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商务、消防救援主管部门: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2019〕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开展我市甲醇汽车应用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安全可控的原则,积极推进甲醇汽车应用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引导,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促进甲醇汽车制造、销售与甲醇燃料生产、输配、加注协同发展。请结合各区实际发展需求,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道路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组成全市甲醇汽车应用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定期召开天津市甲醇汽车应用协调工作推动会,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各区结合实际,由区相关部门成立推动组,各部门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在有条件的专线、物流、运输等领域试点可行后,有序进行积极推进。
三、落实责任分工
明确责任分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等工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甲醇汽车核心与关键技术科技创新等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甲醇汽车登记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使用甲醇汽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等工作;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甲醇汽车车辆营运等有关手续的办理等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甲醇汽车加注场所职业健康监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甲醇汽车车辆强制产品认证管理等工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和核发经营许可证等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汽车流通、回收拆解流通监督管理等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做好甲醇汽车应用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和管理
各部门对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甲醇车辆,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对甲醇燃料生产、运输及加注,甲醇汽车生产及运行等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严禁在普通汽油中掺加甲醇销售,保障甲醇汽车应用安全稳定、健康环保。严禁甲醇汽车改装为其他燃料汽车,严禁其他燃料汽车改装为甲醇汽车。
各区按照《通知》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推广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于12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抄送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科技局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道路运输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应急局 市商务局
市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11月14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周倩;
联系电话:8360735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