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冀工信融函〔2016〕56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直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要求,我厅于2016年3月3日印发的《关于取消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新设和变更申报材料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不再进行审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现就取消该审批事项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
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的灵魂,是保障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运营的主要领导力量,是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取消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前审批,不是取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而是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方式的重要变革,对各级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确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任职资格条件不降低,监管要求不放松。
二、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监管部门要把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监管事项切实加强,要制定工作措施,结合各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做到及时发现,并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及时改正,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报告要求
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变更,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将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材料(见附件)及其他申请材料,连同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核意见和考核评议谈话记录一起报省级监管部门;已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人员基本情况材料连同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核意见和考核评议谈话记录报省级监管部门(附材料清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上任但未报告人员情况的融资担保机构应按上述要求尽快上报相关材料。
市县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变更情况报告及考核评价认定制度,由各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材料清单.doc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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