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工信融函〔2016〕57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直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延长期限申请审核工作,切实加强行业监管,根据国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规定,现就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办理延续经营期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的时限
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省级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从2016年7月1日起,确有客观原因、经批准同意适当延后的,应当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前45天正式提交申请材料,至期限届满少于45天的,原则上不予受理,超过经营期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经营许可证延期需向省级监管部门提交的材料
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可从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融资”栏目下载。主要有:
1. 所属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审核意见;
2. 经营许可证延期的申请书;
3. 近三年经营情况总结报告;
4. 继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 今后拟采取的工作措施和发展规划;
6. 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 最近一次获得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8. 营业执照复印件;
9. 申请时点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三、有关要求
为避免因申请单位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交整改材料,影响监管部门及时完成审批事项,造成申请单位经营许可证过期、无法开展担保业务和监管部门难以监管的不稳定状态,申请单位需要提交整改材料的,要在收到省级监管部门整改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整改材料。逾期不提交整改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接到整改通知但尚未提交整改材料的,从即日起计算已满10个工作日的,原则上不得再超过10个工作日;不满10个工作日的,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请各市及时将本通知发至辖内融资担保机构,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和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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