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河北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我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河北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8%。
(二)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2%。
(三)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合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依据工资指导线,经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一)在工资指导线上线安排工资增长的:经济效益好或者增长快;单位产品工资含量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工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大多数岗位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低于劳动力市场价位。
(二)在工资指导线中线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经济效益低速持续稳定增长;虽然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快,但所处行业经济效益不稳定;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相当。
(三)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但发生亏损或效益下降;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高于全省平均工资3倍以上;企业处于发展初期,现金流偏紧。
(四)受去产能、调结构、大气治理等影响,确因经济承受能力不足,不能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经营状况合理调整工资水平。
三、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工资来源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增加协商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历年工资结余列支,不足部分当年单列,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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