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相关机构的通知
冀科计函〔2016〕18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征集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相关机构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冀科计〔2016〕22号),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和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具体如下:
一、审核发放机构
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审核发放机构由省科技厅公开征集,通过组织评审的方式择优选取。
(一)申报条件
1.从事技术转移等相关服务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在产学研合作中能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
2.有能力配备3—5名专业知识丰富、综合素质硬的工作人员开展创新券审核及相关工作;
3.拥有自身业务宣传平台并具备一定的会务组织培训能力,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创新券政策宣传、推广活动。
(二)申报材料
1.机构简介;
2.组织机构代码证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开展创新券审核发放相关工作的服务能力说明材料;
5.拟配备专职开展创新券审核及相关工作的人员情况介绍。
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组织等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经认定的河北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组织等机构;
2.申报单位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创新服务;
3.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与提供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4.申报单位需提供并可公开由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市场指导价格)。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5.申报单位可以提供与服务内容相一致的合法财务报销凭证。
(二)申报材料
1.机构简介;
2.依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
3.服务内容的说明材料;
4.依托单位服务配套能力(如创新服务工作基础、科研实力、开具发票等)的说明材料。
三、创新服务中介机构
负责对接撮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合作,为双方合作研发、技术转移等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一)申报条件
1.拥有自身的网络平台;
2.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联系密切。
(二)申报材料
1.机构简介;
2.组织机构代码证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服务内容及服务能力的说明材料。
四、相关要求
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不可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同时申报。申报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创新服务中介机构的单位需向受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省科技厅委托专家开展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机构进行公示,审核通过的机构将纳入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作为我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相关服务的有效机构。
各类机构申请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一式15份,于2016年11月9日前报送至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地址:石家庄高新区(东区)昆仑大街55号A座六楼,联系人:庄征宇,电话:0311-67590627。
五、其他事项
省科技厅依据创新券发放与使用的情况对审核发放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当年的经费补贴额度挂钩,并作为今后遴选依据;根据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签约情况对创新服务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额度给予奖励。
省科技厅对创新券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依法追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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