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科政〔2017〕26号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石家庄海关等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 石家庄海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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