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河北省河北省科技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7-10-31 00:00:00分类河北省科技厅浏览371

  冀科政〔2017〕26号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石家庄海关等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        石家庄海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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