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天津市202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高校毕业生篇)
一、就业支持政策
(一)就业见习
【申报条件】
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在本市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16至24岁失业青年。
有两段及以上学习经历的高校在校生,以最后一段学习经历作为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条件。
【办理程序】
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 job.hrss.tj.gov.cn/),点击“去见习”查询见习岗位信息、在线投递简历,也可到就业见习基地、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毕业学年在校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就业见习基地可以通过自主面试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筛选,并决定是否录用。区人社部门应根据见习岗位类型、规模等情况,为有见习意向的人员推荐与其自身条件相匹配的见习岗位。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与参加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时间、岗位、生活费标准和争议解决途径等。
【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生活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
1.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为2000元(每人每月)。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标准为10元(每人每月)。
3.带教费补贴标准为200元(每人每月)。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和保存见习人员出勤情况,根据实际出勤按月通过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见习生活费补贴。
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0元。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19号)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申报条件】
通过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院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2.离校后至申领补贴前和享受补贴期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或担任企业法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3.首次申领补贴日期距离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不超过24个月(时间计算到月)。
4.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单独或同时缴纳)。
【补贴标准】
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600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同时缴纳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补贴时间自首次申请补贴当月起计算,最长2年,两年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和险种不予补贴。
【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首次申请当月补贴,后续补贴可按月、季、半年申领,或在当年年底前集中申领。
1.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月20日前向居住地所在区人社局,或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uploads/pp style="font-size: 14px;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16px;">(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仅首月申请时提供);
(3)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仅首月申请时提供);
(4)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2.审核。区人社局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申请补贴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50号)
(三)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申报条件】
企业(含社会组织、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就业,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企业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本市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就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招用之日起1年内可以分类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1.在本市合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
2.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3.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申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实际用工单位还需符合小微企业或养老服务企业或员工制家政企业相关要求。
【补贴标准】
1.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给予最长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岗位补贴自社保补贴享受满2年后与社保补贴一并申请。
2.社保补贴标准为每月1400元,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低于社保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发放社保补贴。因被吸纳人员缺勤、事假等原因造成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低于岗位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工资金额发放岗位补贴。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办理程序】
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月初前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所在区人社局申请上一月补贴,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时应处于毕业2年内状态(毕业时间计算到月)。
3.公示。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18号)
(四)职业技能培训
【人员范围】
高校(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
【补贴标准】
1.培训费补贴。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达规定学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培训费补贴。其中,通过“线下集中培训”方式取得技师及以上等级证书的,给予《目录》补贴标准100%的培训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程度,分别给予《目录》补贴标准100%、90%、80%的培训费补贴。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培训方式取得证书的,按照“线下集中培训”补贴标准70%的比例享受培训费补贴。
2.鉴定费补贴。参加《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且鉴定(含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能力考核)合格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经办流程】
1.机构签约。培训机构(含企业,下同)与区人社局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2.开班申报。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区人社局提出开班申请,按要求提交学员身份证明、鉴定条件等材料。
3.班期审核。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开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提出班期补贴申请。
4.补贴拨付。区人社局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公示,按程序拨付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0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26年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6〕10号)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咨询。
二、创业支持政策
(一)创业培训
【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以向区人社局申请开展创业培训: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并与区人社局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2.具有专门的培训场地和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要求配备的设施设备;
3.具有5名以上专、兼职教学和管理人员,应当包括3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并能承担培训教学任务的专(兼)职创业培训讲师(至少1名专职)和2名专职管理人员;
4.具备健全的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5.具有提供后续指导服务的管理团队或服务专家等;
6.近2年内未发生违法失信行为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支持同时具备上述2至6项条件,且认定满3年的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探索开展创业培训。
【补贴标准】
劳动年龄内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毕业离校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免费参加的创业培训,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以下创业培训补贴:
1.初创期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65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后12个月内提供后续服务,期间学员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服务补贴。
2.专项特色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65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后12个月内提供后续服务,期间学员创办企业新增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按照每个学员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服务补贴。
3.发展期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后12个月内提供后续服务,期间学员创办企业新增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按照每个学员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服务补贴。
4.师带徒培训补贴:创业导师师带徒培训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师带徒培训补贴;创业导师履行协议期间及协议期满后6个月内,学员成功创业或创办企业新增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按照每个学员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创业带培奖励。
【办理程序】
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创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情况和创业意向,指导其选择相应的培训班次和内容。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11号)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报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1.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
2.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3.在本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人员。
【补贴标准】
1.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申请时企业法人及职工应为正常缴费状态,下同),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2.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元补贴。
【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审核。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拨付。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于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3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5〕43号)
(三)创业房租补贴
【申报条件】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津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1)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2)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离校5年内的毕业生;
(3)回国5年内的留学人员;
(4)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和认定5年内的“项目+团队”成员;
(5)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5年内获奖人员;
(6)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人员应为企业创办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下简称法人)。
2.企业租赁的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权清晰,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分租或转租;
(2)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
【补贴标准】
创业房租补贴最长24个月,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1000元;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补贴额度最高2500元。
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创业房租补贴,应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所在区人社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1.申请。企业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所有权证)复印件。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产权证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法人身份证明材料:高校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和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海河英才”人员提供落户证明复印件;“项目+团队”成员提供入选证明复印件;创业大赛获奖人员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2.核查。区人社部门在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核对法人身份、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保缴费等情况,审查通过的,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
3.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通知申请企业,同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并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4.申领。企业按照以下程序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1)取得资格确认的企业在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部门申报上季度创业房租补贴,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并提交房屋租赁费支付凭证(注明缴费期限和房租金额)、生产经营凭证等材料。
(2)区人社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人数等核定补贴金额。
(3)区人社部门于申报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19号)
(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申报条件】
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3.创办经营实体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4.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补贴标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40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经办银行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资信调查、还款能力、经营项目等实际情况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2年。经办银行认可,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贴息。
【办理程序】
由担保基金担保的,借款人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合格后,向受托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具体经办程序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不需担保基金担保的借款人,可以直接向经办银行提出申 请。经办银行初审合格后,区级创业担保贷款由区人社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格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具体经办程序由经办银行和区人社部门或市就业服务中心制定。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2号)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咨询。
三、人才支持政策
(一)应届毕业生来津落户
【办理范围和申请时间】
普通高校符合毕业条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生,均可在毕业学年提出集中办理申请。每年于6月、12月两批次集中办理,学生申请时间一般不晚于取得毕业证前1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户口在高校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
(2)高校线上审核信息并确认;
(3)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高校审核结果,将学生户口移入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以下简称北方人才)各区分部(分公司)集体户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交予本人。
2.户口在原籍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
(2)高校线上审核信息并确认;
(3)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高校审核结果,通过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方式,将学生户口迁入北方人才各区分部(分公司)集体户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在对迁移人持有的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后,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交予本人。
3.外省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首先向学校提交落户信息;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并盖章确认;
(3)北方人才各区分部(分公司)将《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上传至“高校生落户系统”,并由北方人才市场进行复核;
(4)北方人才市场复核通过后,学生本人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
(5)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学校盖章的《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和北方人才的复核结果,通过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方式,将学生户口迁入北方人才各区分部(分公司)集体户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在对迁移人持有的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后,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交予本人。
【有关事宜】
1.北方人才各区分部(分公司)负责对接各高校移交学生档案至“海河英才”档案库及相关服务,北方人才所属人才集体户属地派出所负责保管集体户首页并根据本人申请提供集体户首页复印件(盖章)。
2.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高校应届毕业生集中办理来(留)津手续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及时开展户口清退工作。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优化调整高校应届毕业生来(留)津集中办理落户服务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48号)
(二)“海河英才”人才引进落户
【办理范围和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学历型、资格型、技能型、创业型、急需型5类人才,可随时申报“海河英才”人才引进落户。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天津公安”APP和“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引进人才落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实名注册、签署承诺书、选择落户地点、填报信息后,上传有关要件。
2.审核
在人社、教育、公安三部门组成的联审窗口建立网上联审机制,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要件进行线上审核。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用工、社会保险、执(职)业资格、职称等相关信息要件;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学历学位相关信息要件(技工学校学历由人社部门负责);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落户地、无犯罪记录等相关信息要件。对于能够通过数据比对的信息和要件,系统自动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系统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登录系统选择到付邮寄或窗口自取获取《准予迁入证明》。
审核未通过的,系统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注明驳回原因。申请人可根据短信提示完善信息要件重新提出申请,也可向拟落户区联审窗口咨询。
【政策依据】
《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津人社规字〔2018〕11号)、《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关于优化调整技能型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36号)、《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人才引进落户全流程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83号)
(三)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
【申报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初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并经所在单位业绩考核合格。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为:
1.聘任员级职称,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聘任助理级职称,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从事拟聘任专业技术工作;大学本科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的,从事拟聘岗位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一律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办理。
1.个人申请。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
2.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学历、资历情况,符合条件的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送职称业务主管部门。
4.颁发证书。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向审核通过人员发放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职称证书在信息系统上生成,申报人可登录个人账号自行下载并打印。
【政策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1号)
(四)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
【申报条件】
参加本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其中,初级培训合格的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2〕94号);《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4号)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咨询。
四、社会保险政策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高校毕业生在单位就业后,由单位缴纳养老、医疗(含生育)、失业、工伤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年满16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限户籍)可在我市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灵活就业参保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1.首次在津参保缴费:灵活就业参保登记→税务缴费
2.上次缴费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税务缴费
3.上次缴费为单位缴费:单位停保→灵活就业参保登记→税务缴费
【参保登记渠道】
线下: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分中心、街镇党群服务中心
线上:“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市人社局个人网上办事大厅(注意: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可线上办理在津首次参保登记)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5124元至25620元之间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
【缴费金额】
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
|
险种 |
月度 |
基数 |
比例 |
金额/月 |
|
养老 |
202601-202612 |
5124-25620 |
20% |
1024.8-5124 |
【缴费渠道】
线下:街镇党群服务中心或税务主管机关
线上:电子税务局APP
(二)单位职工参保政策
高校毕业生在单位就业后,由单位缴纳养老、医疗(含生育)、失业、工伤等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比例】
|
险种 |
合计比例 |
单位比例 |
个人比例 |
|
养老保险 |
24% |
16% |
8% |
|
失业保险 |
1% |
0.50% |
0.50% |
|
工伤保险 |
0.2%-1.9% |
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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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伤保险费率为基准费率,会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进行上下浮动。
【缴费基数】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工资总额主要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等构成。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目前,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5124元,上限标准为25620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5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5〕6号)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力社保服务热线12333咨询。
天津市202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用人单位篇)
一、就业支持政策
(一)就业见习
【基地申报】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
1.成立满3年,在本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信用良好,参保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留用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的条件。
2.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其中科研类、管理类、技术类岗位数量不低于总见习岗位的30%。
3.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安排本单位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
4.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2人。
【办理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持《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无需提供租赁合同)、见习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向坐落地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用人单位属于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就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
2.审核。区人社行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实地勘验,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3.认定。市人社行政部门综合衡量本市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见习人员需求、就业见习基地规模等因素,每年择优集中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向社会公布。
【见习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在本市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16至24岁失业青年。
有两段及以上学习经历的高校在校生,以最后一段学习经历作为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条件。
【人员报名】
1.发布。就业见习基地应及时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uploads/pp style="font-size: 14px;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2em;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16px;">2.报名。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击“去见习”查询见习岗位信息、在线投递简历,也可到就业见习基地、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毕业学年在校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3.筛选。就业见习基地可以通过自主面试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筛选,并决定是否录用。区人社部门应根据见习岗位类型、规模等情况,为有见习意向的人员推荐与其自身条件相匹配的见习岗位。
4.录用。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与参加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时间、岗位、生活费标准和争议解决途径等。区人社行政部门对报名见习人员与见习岗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补贴标准】
1.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生活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
(1)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为2000元(每人每月)。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标准为10元(每人每月)。
(3)带教费补贴标准为200元(每人每月)。
2.见习留用奖励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申请留用奖励:
(1)见习人员在本单位见习3个月及以上。
(2)见习结束或毕业后30日内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见习留用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上一年度就业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留用率=当年完成见习活动人员中留用人数÷当年结束见习活动人数×100%),见习留用奖励标准为每人4500元。就业见习基地申请留用奖励,留用人员应为在职状态。
3.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
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与见习期未满的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不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
【补贴流程】
1.申请。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持上月《就业见习补贴(留用奖励)申请表》、《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生活费发放凭证等材料,向坐落地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2)留用奖励申请。申请见习留用奖励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3)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持上月《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申请表》,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线上申请办理,或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线下申请办理。
2.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银行账户。上一年度就业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留用奖励上浮部分次年第一季度集中申请。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19号)
(二)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申报条件】
企业(含社会组织、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就业,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企业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本市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就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招用之日起1年内可以分类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1.在本市合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
2.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3.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申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实际用工单位还需符合小微企业或养老服务企业或员工制家政企业相关要求。
【补贴标准】
1.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给予最长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岗位补贴自社保补贴享受满2年后与社保补贴一并申请。
2.社保补贴标准为每月1400元,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低于社保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发放社保补贴。因被吸纳人员缺勤、事假等原因造成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低于岗位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工资金额发放岗位补贴。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月初前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所在区人社局申请上一月补贴,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时应处于毕业2年内状态(毕业时间计算到月)。
3.公示。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24〕18号)
(三)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政策
【政策内容】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挖掘应届毕业生就业岗位。在编制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中,对招聘高校毕业生增加的工资总额,如按照工资效益联动要求难以满足,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按规定在当年度实行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政策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
【办理程序】
1.预算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分级管理,预算方案由各级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和工资效益联动要求自主编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进行备案或核准。
2.预算变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备案或核准后,企业应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自身生产经营等情况与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程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后执行。
3.预算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分级管理要求,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情况动态监管机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政策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9〕7号);《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27号);《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天津市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5〕15号)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咨询。
二、创业支持政策
(一)创业培训
【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以向区人社局申请开展创业培训: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并与区人社局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2.具有专门的培训场地和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要求配备的设施设备;
3.具有5名以上专、兼职教学和管理人员,应当包括3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并能承担培训教学任务的专(兼)职创业培训讲师(至少1名专职)和2名专职管理人员;
4.具备健全的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5.具有提供后续指导服务的管理团队或服务专家等;
6.近2年内未发生违法失信行为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支持同时具备上述2至6项条件,且认定满3年的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探索开展创业培训。
【补贴标准】
劳动年龄内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毕业离校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免费参加的创业培训,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以下创业培训补贴:
1.初创期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65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后12个月内提供后续服务,期间学员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服务补贴。
2.专项特色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65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后12个月内提供后续服务,期间学员创办企业新增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按照每个学员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服务补贴。
3.发展期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后12个月内提供后续服务,期间学员创办企业新增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按照每个学员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服务补贴。
4.师带徒培训补贴:创业导师师带徒培训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师带徒培训补贴;创业导师履行协议期间及协议期满后6个月内,学员成功创业或创办企业新增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按照每个学员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创业带培奖励。
【办理程序】
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创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情况和创业意向,指导其选择相应的培训班次和内容。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11号)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报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1.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
2.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3.在本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人员。
【补贴标准】
1.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申请时企业法人及职工应为正常缴费状态,下同),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2.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元补贴。
【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审核。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拨付。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于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3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5〕43号)
(三)创业房租补贴
【申报条件】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津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1)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2)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离校5年内的毕业生;
(3)回国5年内的留学人员;
(4)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和认定5年内的“项目+团队”成员;
(5)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5年内获奖人员;
(6)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人员应为企业创办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下简称法人)。
2.企业租赁的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权清晰,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分租或转租;
(2)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
【补贴标准】
创业房租补贴最长24个月,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1000元;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补贴额度最高2500元。
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创业房租补贴,应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所在区人社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1.申请。企业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所有权证)复印件。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产权证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法人身份证明材料:高校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和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海河英才”人员提供落户证明复印件;“项目+团队”成员提供入选证明复印件;创业大赛获奖人员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2.核查。区人社部门在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核对法人身份、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保缴费等情况,审查通过的,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
3.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通知申请企业,同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并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4.申领。企业按照以下程序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1)取得资格确认的企业在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部门申报上季度创业房租补贴,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并提交房屋租赁费支付凭证(注明缴费期限和房租金额)、生产经营凭证等材料。
(2)区人社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人数等核定补贴金额。
(3)区人社部门于申报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19号)
(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申报条件】
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3.创办经营实体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4.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补贴标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40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经办银行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资信调查、还款能力、经营项目等实际情况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2年。经办银行认可,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贴息。
【办理程序】
由担保基金担保的,借款人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合格后,向受托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具体经办程序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不需担保基金担保的借款人,可以直接向经办银行提出申 请。经办银行初审合格后,区级创业担保贷款由区人社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格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具体经办程序由经办银行和区人社部门或市就业服务中心制定。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2号)
(五)创业孵化基地
【基地申报】
1.开办主体。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专家指导团队,配备5名以上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
2.硬件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设有相对独立的会议、商务、培训、路演、咨询、展示等公共服务区域。
3.运营管理。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备系统规范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
4.服务功能。能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商事税务社保代办等服务,并与在孵企业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
5.在孵企业数量。入驻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按近6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确定)。
符合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户数50%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认定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两年内大学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比应当不低于30%。
【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填写《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向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申报。
2.初审。区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复核与公示。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和现场复核,复审复核合格的,在市人社行政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认定。公示无异议的,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准认定。
符合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可以一并申报,也可以具备条件后按照上述程序单独申报。
【在孵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作为在孵企业:
1.重点创业人群:包括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近5年内引进的“海河英才”;
2.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在孵企业,是指上述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办,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前已经成立且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不得作为在孵企业。
【补贴标准】
按照分类施策、以奖代补原则,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和孵化示范奖励,扶持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建设费补贴。对认定的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费补贴,其中认定当年给予20万元补贴;次年根据年度评估结果,优秀等次的给予30万元补贴,良好等次的给予20万元补贴,合格等次的给予10万元补贴,不合格等次的不再给予补贴。
被认定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费补贴标准上浮50%,上浮部分的补贴,在认定并运营满2年后,经考核评估合格后给予拨付。
2.孵化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自认定之日起,每新入驻1户在孵企业且在基地内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2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的,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孵化补贴。
3.带动就业补贴。根据在孵企业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按照孵化基地内在孵企业新招用(签订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职工人数计发。
4.孵化示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孵化示范奖励。
【补贴程序】
建设费补贴和孵化示范奖励,由区人社行政部门根据孵化基地认定结果、年度评估结果以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结果,将补贴和奖励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并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区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并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8号)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咨询。
三、人才支持政策
(一)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
【申报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初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并经所在单位业绩考核合格。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为:
1.聘任员级职称,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聘任助理级职称,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从事拟聘任专业技术工作;大学本科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的,从事拟聘岗位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一律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办理。
1.个人申请。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
2.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学历、资历情况,符合条件的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送职称业务主管部门。
4.颁发证书。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向审核通过人员发放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职称证书在信息系统上生成,申报人可登录个人账号自行下载并打印。
【政策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1号)
(二)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
【申报条件】
参加本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其中,初级培训合格的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2〕94号);《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4号)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咨询。
四、单位职工参保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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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 |
合计比例 |
单位比例 |
个人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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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24% |
16%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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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1% |
0.50%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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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0.2%-1.9% |
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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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伤保险费率为基准费率,会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进行上下浮动。
【缴费基数】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工资总额主要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等构成。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目前,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5124元,上限标准为25620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5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5〕6号)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