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2022年本市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及本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承担单位,中关村各分园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185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市2022年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
科研助理是指从事各类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术助理、财务助理以及博士后等工作的人员。科研助理岗位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科研治理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既是促进就业的有力手段,也是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构建与科技计划相适应的专业化支撑队伍的重要举措,更是提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对推进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三新一高”要求,切实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担当作为、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精神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技研发、高新技术企业成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工作,尤其关注本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发挥科技计划和创新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引领作用,广泛动员部署,充分挖掘岗位资源,做实做细服务,加大保障力度,大幅增加科研助理岗位数量。
二、主要任务
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依托国家、地方各级科技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关村各分园管委会主动作为,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和自创区集聚带动就业效能,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自创区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促创业和2022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动员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组织引导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合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企业等单位自行组织的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科研助理岗位开发情况将作为中关村各分园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保障措施
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要以高度责任感积极主动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各园区要结合实际,动员区内各类创新主体,落实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相关工作。
发挥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引领作用。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和本市自然科学基金等。创新基地和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和本市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国家高新区、自创区、农高区等区域创新载体。上述项目和基地平台依托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基地平台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
加强科研助理岗位服务保障。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如签订服务协议不满2年,可根据个人意愿将其档案及户口暂存毕业院校或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保管,为科研助理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对于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且未与科研项目单位建立正式劳动人事关系的(档案保存在毕业院校或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首次服务协议期满且考核合格,可参照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本市企事业单位招聘。按照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政策,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科研助理岗位经费可按规定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中列支。对于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剂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调剂。鼓励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统筹相关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四、工作程序
(一)岗位开发
各单位积极研究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的相关标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
(二)人员选聘
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各单位自主提出选聘计划,自行组织招聘工作。
(三)签订协议
确定人选后,各单位与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数据报送
服务协议签订1个月内,各单位收集担任科研助理,且未与科研项目单位建立正式劳动人事关系(档案保存在毕业院校或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信息,填写《2022年科研项目招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信息备案表》(附件1),并报送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各单位备案表,于年底前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其中,北京地区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市教委为主管单位,本市卫生单位以市卫生健康委为主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以市国资委为主管单位,其他单位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为主管单位。
五、报送要求
请各单位于7月20日、8月10日、8月30日前报送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情况,填报《项目承担单位招用科研助理岗位信息备案表》(附件2)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助理岗位落实工作进展情况》(附件3)。
以上文件盖章版扫描件和电子版请发送至kjrcfw@kw.beijing.gov.cn,咨询电话:010—88827958、010—88827952。
六、其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本市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的通知》(京科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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