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相关机构的补充通知
冀科计函〔2016〕190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征集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相关机构的
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冀科计〔2016〕22号),省科技厅于11月1日印发了《关于征集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相关机构的通知》(冀科计函〔2016〕183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和创新服务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做好三类机构征集工作,推动科技创新券政策落实落地,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不可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同时申报;确定为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和创新服务中介机构的单位不可再申领、使用创新券。
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申报单位应以经认定的河北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组织等机构为主体单独申报。
三、三类机构申报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征集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相关机构的通知》(冀科计函〔2016〕183号),申请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一式15份,于2016年11月18日前报送至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高新区(东区)昆仑大街55号A座六楼
联 系 人:庄征宇 电话:0311-67590627。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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