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科研事业单位设置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科政〔2017〕30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科研事业单位设置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定州、辛集市)科技局,省有关部门:
为完善河北省省属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设置审核工作,建立设置评估机制,加强统筹布局,促进科学规范发展,根据中央编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3号)和科技部《关于印发〈科研事业单位设置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14〕122号),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属科研事业单位设置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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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属科研事业单位设置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省省属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设置审核工作,建立设置评估机制,加强统筹布局,促进科学规范发展,依据中央编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3号)和科技部《关于印发〈科研事业单位设置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14〕1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公益类事业单位申请设置科研事业单位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研事业单位设置评估的统筹实施工作。
第四条 科研事业单位设置评估基本条件及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设置评估单位为事业单位,以推进科技创新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科研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行业共性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属于国家或省确定的科技创新优先和持续发展领域;
3.科研活动及服务内容为我省创新发展需要,现有科研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科研组织不能有效组织;
4.专业结构设置科学合理、特色鲜明,能够为提升全省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发展、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研发和技术支撑;
5.参照现有省属科研院所条件,编制内科研人员规模合理,开办资金能够满足科研业务活动需要,经费来源稳定,能维持科研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
6.机构名称与研究领域和规模等相适应,机构选址便于科研活动开展;
7.名称冠以“河北省”或设立“研究院”,应在本研究领域优势突出,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8.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条 科研事业单位设置评估应提交以下评估材料:
1.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从事的科研领域省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省内从事相同或类似研究的科研力量情况,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该领域研究的需求分析等;
2.机构设置方案:包括名称,选址,机构宗旨,科研方向,学科设置,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数量、来源和专业结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组织管理制度,开办和运行经费及来源,机构设置工作进度安排等。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事业单位及编制批复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研究开发成果和科技奖励,以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六条 科研事业单位设置评估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拟设置科研事业单位的省主管部门提出设置函并附评估材料;
2.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成立科研机构设置专家评估组,由科技战略、行业领域、科技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并不少于5人,设组长1人;
3.专家评估组通过审查相关材料、现场考察、有关咨询等,形成专家评估报告;
4.省科学技术厅对专家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审核意见并函复省主管部门;
第七条 科研事业单位更名、合并、分设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参照以上科研事业单位设置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八条 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的管理,科研事业单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变更科研性质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省主管部门应向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九条 各市属科研事业单位设置评估,由市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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