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认定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冀工信产业函〔2016〕13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高等院校,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 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厅决定开展2016年度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认定及2014年度认定的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6年度认定申报工作
(一)申报数量及类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高等院校和有关省属企业均可推荐申报。各设区市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4家,省直管县不超过2家,省属企业和高等院校不超过1家。
申报类型为机械装备、交通工具、家具家饰、医疗器械、陶瓷产品、箱包、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儿童用品、办公用品、运动健身、纺织服装等工业设计相关领域。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申报单位应符合《办法》第六、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办法》第八条、九条的规定,提交《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或《河北省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申请表》等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查和集中推荐工作。高等院校和省属企业可按上述要求,自行组织推荐。
2016年度实行集中一次申报推荐,截止时间为6月30日。请各单位将上报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集中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关于2014年度认定中心、园区的复核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河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复核的组织工作,高等院校和省属企业自行组织复核工作。纳入复核范围的中心、园区须填写《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或《河北省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复核表》(见《办法》附件),复核要求参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份集中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有关事项
(一)高度重视。各地主管部门、有关高等院校、有关省属企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工作。
(二)严格审核。各地主管部门、有关高等院校、有关省属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遴选申报对象,要对申报材料及复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和复核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三)评审及核实。对新申报认定和2014年度认定的复核,省厅将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实,结果进行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全贵、康振杰
电 话:0311-87803218(兼传真)
邮 箱:kzj@ii.gov.cn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
邮 编:050051
附件:申报材料清单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6年3月1日
附件:
申报材料清单
一、企业或高等院校申报材料清单
1.《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
2.企业/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2014、2015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含2015年生产经营主要数据,工业设计中心2014、2015年度运行、投入、专利、专业从业人员等主要情况;高等院校含工业设计中心2014、2015年度投入、专利、专业从业人员等主要情况);
3.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高等院校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4.工业设计中心设立的证明材料(企业设计部门或高等院校工业设计学科的设立证明,如审批文件、会议纪要等);
5.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清单及证书复印件(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授权时间等);
6.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7.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如生产记录、销售合同等的复印件);
8.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二、工业设计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
2.工业设计企业2014、2015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经营主要数据,工业设计业务服务业绩、投入、专利、专业从业人员等主要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清单及证书复印件(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和授权时间等);
5.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6.完成的工业设计项目清单;
7.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如生产记录、销售合同等的复印件);
8.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三、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申报材料清单
1.《河北省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申请表》;
2.园区(企业)2014、2015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经营主要数据、人员情况等);
3.园区(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或成立批文的复印件;
4.近两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及明细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5.主管部门关于园区(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证明;
6.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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