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通知
冀科政〔2018〕2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修订《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涉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涉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冀政办传〔2018〕29号)精神,现将《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冀科政〔2016〕22号印发)附件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修订为“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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