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北戴河无线电监测站章程
河北省北戴河无线电监测站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北戴河无线电监测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北省秦皇岛市南戴河云海道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87.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无线电技术监督提供信息与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各类重大任务、重要活动无线电安全技术保障工作,按照有关要求执行相关区域无线电管制任务;负责辖区无线电监测工作,测试有关电波参数和电磁环境,查找非法设台和干扰源,打击“黑广播”、伪基站等违法设台,维护北戴河及周边正常无线电通信秩序;负责站内技术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完善提升技术保障支撑能力;开展北戴河区域内无线电频率普查,掌握辖区内无线电磁环境发展态势,分析无线电频谱数据,为无线电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完成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北戴河无线电监测站党支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北戴河无线电监测站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支部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支部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支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支部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任命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本单位干部任免、干部监督、岗位管理、人员调配等人事事项;
(二)批准本单位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
(三)监督考核本单位的业务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对本单位开展工作进行指导;
(二)加强本单位人员的培训教育;
(三)为本单位协调解决工作困难和合理诉求。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站长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由中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制定、修改章程;研究决定单位内部职工岗位调整,重要业务活动开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主持北戴河无线电监测站全面工作,传达并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决议;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站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代表本单位签署重要文件;行使站长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
(二)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三)依法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版)》、《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2021年版)》,《刑法修正案(九)》以及《民法典》中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通过有效途径积极提供、举报违法用频设台信息;
(三)针对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共同维护良好电波秩序。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办公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南戴河云海道1号
电 话:0335-4057088
邮 箱:bdhwxdjcz@163.com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概况信息。包括本单位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二)法规文件。包括本单位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发展规划。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四)工作动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五)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六)财经信息。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七)公共服务。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及服务方面的信息;
(八)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当终止:
(一)经举办单位同意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无法适应具体工作开展时;
(四)业务范围有所变更时;
(五)举办单位、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7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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