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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征集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研发贷款贴息合作银行的通知

时间2025-05-16 14:25:49分类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浏览6

各有关银行:

为落实《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的贷款贴息政策,进一步营造科技型企业融资良好环境,加强对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扩大科技型企业贷款覆盖面,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现公开征集贷款贴息合作银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研发贷款贴息政策

1.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贷款,分别给予年化1%和1.5%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自放款之日起不超过1年,贴息最高分别为10万元和15万元,每家企业不重复享受。

2.贷款贴息支持对象为在天津市正常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企业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企业通过合作银行获得并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实际放款时间在2025年1月1日(含)之后,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新获得的贷款,或者是企业获得科技型企业称号时在存续期内的贷款。

4.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从未有过贷款业务记录。

5.研发贷款是指企业作为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支持项目研发的贷款。

6.贷款贴息项目实行先付后贴、免企业申报、一次性贴息方式。企业在支付贷款利息后,向合作银行提交授权承诺书,由合作银行汇总贷款材料申请贴息。

二、合作银行申请条件

1.贷款银行范围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津一级分行和主要地方法人银行;

2.建立完善科技金融专属组织架构,具有从事科技型企业信贷业务的专业服务团队;

3.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有一定经验及规模,推动落实科技部创新积分制工作,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定期举办融资对接活动;

4.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强化贷后管理和资金用途监管,全过程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

5.配合科技型企业办理贷款贴息业务,按办理流程提交借款合同、放款凭证、付息凭证以及能够体现每笔付息期限、金额、付息总额的银行明细清单等材料,对贴息明细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如发现合作银行有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合作银行资格。

三、申请流程

请有意向的银行机构提交《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研发贷款贴息合作银行备案表》、《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合作银行承诺书》,于2025年6月10日之前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发送邮箱zhaoying@tj.gov.cn,纸件加盖公章交至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3楼B11

联系人: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赵颖

联系电话:022-87890573-8707

附件:

1.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研发贷款贴息合作银行备案表

2.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合作银行承诺书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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