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山东省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1970-01-01 08:00:00分类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浏览136

各有关市民爆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民爆行业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省内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中,对已准予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线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年检。

二、受理及审查时间

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材料应于3月上旬前完成报送,3月底前完成审查工作。生产许可年度报告材料应于5月底前完成报送。

三、申请材料

(一)关于生产许可年检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规定,企业如实填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度报告表》(纸质材料一式4份,电子文档光盘1份)并对所填报内容负责,于5月底前报送,我厅汇总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年检

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四条规定开展。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4份)。企业每个生产点均应填写(注明是某企业生产厂点)。该生产点所在地县、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逐级审查,对确认符合要求的,应标注“审查合格,同意年检”,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具体包括:(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应对企业安全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要求作出承诺性说明。(2)2019年以来各级民爆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和企业自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企业应逐一列出整改情况明细,自查是否存在未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上述材料均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业所在地县、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应逐级审查,出具确认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情况说明。应列出提取基数、实际提取数额、支出明细,重点自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企业从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全员持证上岗情况自查报告(附企业全员培训考核结果)。同时,报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汇总表(附证书复印件),分类列出人员姓名、职务、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5.企业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的书面报告。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认并签字。

6.企业安全评价情况说明。提供安全评价情况明细表,列出涵盖企业所有生产线及储存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的名称、评价内容、编制日期、有效期及评价结论。此前未报送安全评价报告原件的,应同时报送原件。

7.重大危险源和应急预案备案证明(原备案有效期到期及发生变更的,应上报最新的备案证明)。

8.企业运输情况说明。委托运输的,应附委托协议及承运人危险品运输资质证件复印件。企业自行运输的,应有相应的安全评价内容及危险品运输资质证件复印件。

9.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年检材料真实性承诺声明。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上述每项材料,企业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年检表仅1份入册,其余单独报送)。企业应报送纸质年检材料1册(封面注明:xx公司2019度安全生产许可年检申请材料)、生产许可证正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原件(部分企业已颁发)以及电子文档光盘1份(按目录顺序刻制,签字页或加盖公章页、资格证书应扫描成pdf格式)。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市、县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辖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及年检材料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组织现场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及年检表,有关数据应做到准确无误。上报虚假材料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对逾期不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

(三)为便于年检材料及时送达,寄送材料应以邮政EMS方式。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联系人:孙海鹏,电话:0531-86113450。

民爆器材管理处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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